法制改革是贺烨的决策,并不是十一娘为了复仇突发其想的手段,故而陆离当年在世之时,其实就已经集合一帮志同道合之士,就如何变革拟定了详细章程,这个时候,其实只需正式推行实施。
又太后党当然负隅顽抗,冯继峥在利益与声名“两全”之间犹豫不决,反驳起来便难免瞻前顾后底气不足,十一娘与贺烨的班底再加上正统系的鼎力支持, 他们引经据典措辞坚决,几回议商,将反对派批得体无完肤,可谓扫清障碍占据上风。
一方面是因迟儿这个太子意志坚决,且主张并非只是因为听从皇后,正统派眼见太子虽说稚弱,但措辞亦能符合社稷大道,并不类同当年穆宗帝,毫无主见由人任意操控,这让诸位臣公大觉庆幸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法确能减少冤狱,有利于百姓得获安居乐业,改革之后,就算奸歹一时不能彻底清除,可经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足以限制贪宦仗势欺民、陷杀无辜,这符合所有忠臣贤良的政治目标,他们素来恨鄙奸歹治理州县,作威作福行恶多端,连累满朝官员都被百姓误解为“官盗”,且这些奸歹非但不会受到任何惩责,还能通过攀附权臣,阿谀媚上扶摇直上,坐享高官厚禄耀武扬威。
连官员都难获朝廷公允对待,何况于平民百姓?
陆离为首拟定的新法,其实并不是将现行律条一一否定,而在于完善司法过程中的漏洞。
如将逮捕、审讯、判决之权分化,今后尉司等机构只负责缉捕,却无权审决,负责审讯的是推司、狱司,负责判决的称法司,三司职能分化,还不能完全杜绝勾结一气陷害无辜,那么在审判上就必须加以更多限制。
如强调推司鞫讯案件,必须贯彻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,若为刑事案件,审讯时至少设立两个法庭,审讯两次:一审验明正身、核定证据、记录口供,这叫推勘;二审接到案卷,必须从头到尾再问一遍,叫录问、虑囚。
另规定,州府一级二审,必须往邻州借调法官,若为死刑案,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,称聚录。若二审在京师,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。且鞫问过程中,主审必须向被告宣布:你有权喊冤。
最后由判决机关定谳,程序有四: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,称检法;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,称拟判;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,称审核;最后由长官认可,签署判决书。
上述过程中,推勘、录问和检法的官员,不能见面,被告不服判决,三年之内可以上诉。临刑时若本人、家属喊冤,就要另遣法官重审,人犯享有三次翻案权。
任一案件,任一程序,经手官员都必须在录薄上署名,若人犯喊冤,经察确存在屈打成招抑或违反司法程序等等,经手官员会被追责。
这样一来,又必须改变历朝历代形成的,行政官员随意干预司法的弊端,司法官员的地位得以提升,也使更多寒门出身士人得到升迁机会,进一步削弱显望对高官要职的垄控,帝国扩大任选贤能的范围,方能肃清官场积弊。
但法令的制定是一方面,真正推行贯彻才最为关键,法制改革与税制改革一样,决非一日之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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